(2017)豫1726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金虎、李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金虎,李启生,李国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269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董金虎,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启生,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李国朝,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董金虎、李启生、李国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