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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金虎、李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金虎,李启生,李国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269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董金虎,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启生,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李国朝,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董金虎、李启生、李国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