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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刑更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辰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更701号罪犯王辰,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辽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王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王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均红审判员  陈川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妍S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