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功、周盼盼等与安庆市明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功,周盼盼,安庆市明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148号原告:陈功,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盼盼,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明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老峰镇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QEEH93。法定代表人:陈世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世明,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功、周盼盼诉被告安庆市明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功、周盼盼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功、周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