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唐永意、余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意,余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唐永意,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余晶晶,女,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唐永意与被执行人余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6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晶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唐永意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计算,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351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4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余晶晶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余晶晶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104354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