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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周定文与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定文,李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523号原告:周定文,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18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志刚,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定文诉被告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定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桂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