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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余瑞宏与邓华、陈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瑞宏,邓华,陈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209号原告余瑞宏,男,生于1972年11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邓华,男,生于1979年1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陈贝,男,生于1989年8月13日,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瑞宏诉被告邓华、陈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瑞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华、陈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瑞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瑞宏撤回对被告邓华、陈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瑞宏负担。审判员  张全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