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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阳、陈怀芝、王玲、XX、孙玉环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42号被执行人林阳,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陈怀芝,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王玲,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该村。XX,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孙玉环,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林阳、陈怀芝、王玲、XX、孙玉环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怀芝在宝清县宝清镇连丰路000*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陈怀芝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连丰路000*栋*-**的房屋(产权证号QZ200****);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陈怀芝负责保管其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怀芝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陈怀芝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