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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林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9民初343号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公司职工。被告人肖林珍,女,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资源县。本院在审理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肖林珍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与被告就借款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月蓉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