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杰文与张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文,张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赵杰文,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怀仁县同仁家园。被执行人:张红兵,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人,无业,原住河北省河涧市米各庄镇米各庄村719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赵杰文与张红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红兵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军审判员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贯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