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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杰文与张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文,张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赵杰文,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怀仁县同仁家园。被执行人:张红兵,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人,无业,原住河北省河涧市米各庄镇米各庄村719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赵杰文与张红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红兵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军审判员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贯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