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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拓谱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拓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6453号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91698846U。法定代表人周进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谪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女,该公司财务。被告甘肃拓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329号天缘建材市场B区**号。注册号620103200075347(1-1)。法定代表人张艳军,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拓谱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谪君、张红,被告法定代表人张艳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7日,其与被告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其向被告供应电缆。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货款共计80万元。2016年4月30日,经其与被告对账,被告欠付其货款420529.99元。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欠付264529.99元。现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货款264529.99元;被告赔偿其损失及违约金952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所述的2015年3月27日签订的合同,其已支付货款75.6万元,仅欠付4.4万元。电线电缆的供应商一般都要求供货商抵押质保金,金额为合同的5%-10%,期限为一至两年。其与原告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长期合作,原告共向其发货9个批次,货款金额共计3546986.5元。因双方长期合作,故其未重视合同细节。其销售利润不高,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其与原告签订的一份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其多开具了77397元的发票,扣交税款7739元,不应由其承担。即上述税款及1500元运费应从其欠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其欠付原告255290.99元为质保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签订多份《电线电缆购销合同》,2015年3月27日签订一份《加工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订购电缆。2013年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均约定:被告依照合同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提前1天书面通知原告生产加工,原告在接到被告要货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被告;被告不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视为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被告向原告赔偿所欠货款总值千分之一/日的违约金。上述购销合同中,大部分约定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内货物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全额退还原告。2015年3月27日的《加工合同》约定:被告依照合同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提前2天书面通知原告生产加工,原告在接到被告要货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被告;原告所供货物质保期为1年;预付款15万元,货到工地验收合格三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被告不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视为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被告向原告赔偿所欠货款总值千分之一/日的违约金。2016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应收帐(货)款对账单》,确定截止2016年4月30日被告应付原告420529.99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10月前付清。经询,原告称,2013年至2015年3月27日,其与被告共签订定7份合同,2016年1月15日其向被告有过一次供货未签订书面合同;上述合同其均已依约加工并供应了货物,货款共计2881461.5元;2016年4月30日经其与被告对账,被告尚欠付其货款420529.99元,被告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向其支付10万元,2017年1月20日向其支付5.6万元,现欠付264529.99元。对于原告上述的合同签订时间、供货时间、货款总额及欠付款项金额被告均予以认可,但表示本案所涉合同关系中应约定质保金,质保金、其辩称的税费7739元及运费1500元应从其欠付货款中予以扣除。原告明确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64529.99元为基数,按照日计千分之一,从2016年4月30日计算至2017年7月1日,算得金额应为12万余元,其仅主张95230元。上述事实,有《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加工合同》、《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应收帐(货)款对账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多份的《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及《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可认定截止2016年4月30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420529.99元,故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5.6万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64529.99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故其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现酌情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计算基数及起算日期均无不妥,应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被告辩称的应从欠款中扣除质保金、税费及运费一节,因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加工并向被告供应的货物已超过质保期,质保金被告应退还原告,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税费及运费应从欠款中予以扣除,故其上述主张本院均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拓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4529.99元。二、被告甘肃拓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4529.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39元;由被告承担5157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