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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润皮革有限公司、缙云县弘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润皮革有限公司,缙云县弘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天润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远隆皮料市场*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043459。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缙云县弘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安居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996226438。法定代表人:黄晓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双,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东莞市天润皮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缙云县弘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天润皮革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天润皮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天润皮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永红审 判 员 程允平审 判 员 孙雅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