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8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商小爱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小爱,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002号原告商小爱,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明,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小爱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小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小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小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原告商小爱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商小爱550元,剩余550元由原告商小爱承担。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 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