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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商小爱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小爱,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002号原告商小爱,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明,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小爱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小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小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小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原告商小爱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商小爱550元,剩余550元由原告商小爱承担。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 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