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房兴远、陈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兴远,陈美香,房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257号申请人:房兴远。被申请人:陈美香。被申请人:房冲。申请人房兴远与被申请人陈美香、房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房兴远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美香价值73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房兴远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房兴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美香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32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52.00元,由申请人房兴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邹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