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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房兴远、陈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兴远,陈美香,房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257号申请人:房兴远。被申请人:陈美香。被申请人:房冲。申请人房兴远与被申请人陈美香、房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房兴远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美香价值73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房兴远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房兴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美香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32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52.00元,由申请人房兴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邹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