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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6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兴革与王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革,王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革,男,1962年6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明,女,1951年4月9日出生。上诉人刘兴革因与被上诉人王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兴革于2017年6月9日表示其服从一审法院判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兴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兴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刘兴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洪印审 判 员  曹 炜代理审判员  于洪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天冕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