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兴革与王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革,王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革,男,1962年6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明,女,1951年4月9日出生。上诉人刘兴革因与被上诉人王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兴革于2017年6月9日表示其服从一审法院判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兴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兴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刘兴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洪印审 判 员 曹 炜代理审判员 于洪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天冕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