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1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正华、王世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华,王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1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正华,男,汉族,1954年3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王世明,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杨正华与被执行人王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正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2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新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