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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1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正华、王世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华,王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1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正华,男,汉族,1954年3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王世明,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杨正华与被执行人王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正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2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新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