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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恢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建德市支行、浙江省建德市针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建德市支行,浙江省建德市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恢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建德市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镇新安路67号。法定代表人余亦生。被执行人浙江省建德市针织厂,住所地梅城镇府前街103号。法定代表人金仙菊。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建德市支行与浙江省建德市针织厂(2017)浙0182执恢38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浙江省建德市针织厂已于2004年12月31日被裁定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1999)建经初字第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