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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占玲与蒋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占玲,蒋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414号原告:余占玲,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蒋玉凤,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余占玲与被告蒋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余占玲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占玲以对方已经还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余占玲负担。审 判 长  林劲松审 判 员  李 锦人民陪审员  王振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健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