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占玲与蒋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占玲,蒋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414号原告:余占玲,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蒋玉凤,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余占玲与被告蒋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余占玲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占玲以对方已经还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余占玲负担。审 判 长 林劲松审 判 员 李 锦人民陪审员 王振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健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