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焦大军与刘绍广、叶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大军,刘绍广,叶蓉,刘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926号原告:焦大军,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化东,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绍广,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叶蓉,女,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刘彪,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焦大军与被告刘绍广、叶蓉、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焦大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焦大军负担。审判员 王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