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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焦大军与刘绍广、叶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大军,刘绍广,叶蓉,刘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926号原告:焦大军,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化东,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绍广,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叶蓉,女,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刘彪,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焦大军与被告刘绍广、叶蓉、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焦大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焦大军负担。审判员  王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