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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淮南市恒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恒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680号原告:淮南市恒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丁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0400574418959W。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该公司员工。被告:杨辉,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淮南市恒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恒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恒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恒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淮南市恒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