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端晖与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端晖,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353号原告:张端晖,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马岗东大街52号311房。负责人:张洁,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河路68号科研楼。法定代表人:崔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端晖诉被告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端晖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端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端晖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张端晖负担。审判员 黄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花梦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