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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端晖与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端晖,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353号原告:张端晖,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马岗东大街52号311房。负责人:张洁,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河路68号科研楼。法定代表人:崔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端晖诉被告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中科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端晖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端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端晖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张端晖负担。审判员  黄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花梦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