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曹文钟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曹文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306号原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李久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才先,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文钟,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文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同意其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海燕陪审员 李长明陪审员 曲绍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