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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邹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邹序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61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J。负责人:周洪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全、黄毅,该行职工。被告:邹序敏,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邹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邹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