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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增民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增民,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745号原告:吴增民,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洋,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吴增民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吴增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增民在宣判前,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0元,由原告吴增民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