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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卢统购、游炳川、陈武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统购,游炳川,陈武彪,吴红妹,黄志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842号原告:卢统购,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炳川,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武彪,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苏峰街**号,现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吴红妹,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前楼镇下西坑村长山尾**号,现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黄志猛,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大沃街*号,现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卢统购与被告游炳川、陈武彪、吴红妹、黄志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卢统购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红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红妹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统购撤回对被告吴红妹的起诉。审判员  陈月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庄雯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