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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河建与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河建,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993号原告:朱河建,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临建,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强,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河建诉被告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河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巧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