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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吴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吴斌,叶积颜,钦州宏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地址钦州市文峰北路1号,负责人陈静林,行长。被执行人吴斌,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浦北县。被执行人叶积颜,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钦州宏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法定代表人邱宏钢,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申请执行吴斌、叶积颜、钦州宏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余凤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