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彦与杨树良、梁晚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杨树良,梁晚香,湖南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3293号原告王彦,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杨树良,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梁晚香,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湖南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黄泥社区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杨树良。原告王彦诉被告杨树良、梁晚香、湖南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彦于2016年9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彦2017年6月9日以被告杨树良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王彦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彦负担。审 判 员 王宇容人民陪审员 张银花人民陪审员 谢祥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罗雨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