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金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金福,王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661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常荣伯。被执行人曹金福,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王会军,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曹金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乐民初字第21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6-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乐民初字第2104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