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红山区新华食品机械销售中心、红山区汇泉厨房用品销售处、赤峰东方厨业有限公司与李洪亮、崔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山区新华食品机械销售中心,红山区汇泉厨房用品销售处,赤峰东方厨业有限公司,李洪亮,崔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红山区新华食品机械销售中心,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经营者:吴显培,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红山区汇泉厨房用品销售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经营者:刘永香,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赤峰东方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井文武,经理。被执行人:李洪亮,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崔玉琴,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红山区新华食品机械销售中心、红山区汇泉厨房用品销售处、赤峰东方厨业有限公司与李洪亮、崔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振华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