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财保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彦敏、刘爱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彦敏,刘爱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财保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振军解除保全申请人:高邑县红宏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朋,该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高邑县盛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彦敏被申请人:刘爱真。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冀0522财保26号民事裁定,扣押申请人高邑县红宏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邑县盛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反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高邑县红宏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邑县盛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张彦敏、刘爱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宗志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