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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世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世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179号原告: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社区杜坞42号(海峡国际家居建材城)1层01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310660880N。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钊、林儒瀚,福建华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世分,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世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9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54.5元,由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秀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婧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