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特信商厦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特信商厦,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187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贾福堤,董事长。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特信商厦。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沿河西路*号。负责人:贾福堤,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楠,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国,男,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法定代表人:丁思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铭聪,福建瑞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花,福建瑞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特信商厦、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欣代理审判员  冯慧芳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董迎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