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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黄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黄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全层(1701-1709单元)、18全层(1801-1809)单元以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龙、李沛贤,均为广东东方昆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苗伟,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黄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苗伟应向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17091.68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4年6月24日的利息13171.9元、罚息4204.37元;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按照合同所确定的实际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黄苗伟负担本案受理费2800元及公告费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3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及车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775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范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