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姚兴生与南充市嘉陵区锦源上村风味酒楼、肖文、何学辉、邬东升、李涛、王建洲、陈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兴生,南充市嘉陵区锦源上村风味酒楼,肖文,何学辉,邬东升,李涛,王建洲,陈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939号原告:姚兴生,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刿,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强,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充市嘉陵区锦源上村风味酒楼,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肖文,经营者。被告:肖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何学辉,男,汉��,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邬东升,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李涛,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王建洲,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陈顺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兴生与被告南充市嘉陵区锦源上村风味酒楼、肖文、何学辉、邬东升、李涛、王建洲、陈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兴生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兴生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兴��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嘉陵区锦源上村风味酒楼、肖文、何学辉、邬东升、李涛、王建洲、陈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姚兴生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