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5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438王杰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2438号原告:王杰,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波,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原告王杰与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龙支付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一审法院判决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诉讼中,王杰将利息计算期间变更为自起诉之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被告王龙未作答辩。原告王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借条1张、支付宝转账凭证复印件,被告王龙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核对上列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王杰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月19日,王龙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王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于2017年2月4日前还清。围绕上述借条,王杰作出以下陈述:因王龙常来其所开饭店吃饭,故双方认识。2016年9月19日,王龙打电话说资金短缺,要向其借钱,并许以高额利息,其遂于2016年9月19日、9月2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借给王龙共计19950元,后王龙未归还借款,其于2017年1月19日找到王龙,让王龙出具了上述借条。本案审理中,王龙于2017年6月1日归还其2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龙结欠王杰借款的事实。关于本案借款本金,王杰虽主张20000元,但其当庭陈述借款本金为19950元,本院认定王龙结欠王杰借款本金19950元。王杰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应向王龙支付逾期利息。因本案借款本金为19950元,应以1995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王杰主张利息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6月1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王龙于2017年6月1日归还借款2000元,则王龙尚欠王杰借款本金179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杰借款本金17950元及利息(以1995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6月1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杰负担15元,王龙负担135元(该款已由王杰预交,王杰同意其预交的135元由王龙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其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万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万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