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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张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华,张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721号原告:李秀华,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树军,男,50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李秀华与被告张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华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李秀华承担。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友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