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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付葭慧、赖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葭慧,赖文华,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葭慧(曾用名傅葭慧),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文华,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滨湖东路826号之八。法定代表人:林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才,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付葭慧、赖文华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2016)闽0205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付葭慧、赖文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付葭慧、赖文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付葭慧、赖文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兰)审 判 员 (许 莹)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傅晓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