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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龙涛、陈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涛,陈少伟,杨颖,乔云梁,吴娜,天津新马港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力生(天津)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大华隆祥商贸有限公司,赵宝来,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52号申请人:龙涛,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陈少伟,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杨颖,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乔云梁,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吴娜,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天津新马港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NIELHOPOHYIN,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禄财道北侧。被申请人:力生(天津)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NIELHOPOHYIN,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被申请人:天津大华隆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顺,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赵宝来,男,汉族,1978年11月23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路华,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龙涛与被申请人陈少伟、乔云梁、天津新马港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力生(天津)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大华隆祥商贸有限公司、赵宝来、杨颖、路华、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151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此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天津大华隆祥商贸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力生(天津)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23000000元,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力生(天津)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偿付被申请人天津大华隆祥商贸有限公司的15150000元不得清偿,如案外人力生(天津)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