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龙与罗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罗杰,朱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苗族,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罗杰,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朱永成,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龙于2017年6月8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