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钱志芳与刘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志芳,刘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钱志芳,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被执行人刘春伟,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志芳与被执行人刘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钱志芳于2017年2月2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子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刘春伟给付借款50720.00元,案件受理费1375.00元,合计:5209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申请执行人钱志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子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