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沈志涛骗取贷款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沈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沈志涛,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志涛骗取贷款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7100.0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志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