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生民、马欣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欣,周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欣,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周生民,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马欣申请执行周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02民初6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生民在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生民的住房公积金收入4138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