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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生民、马欣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欣,周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欣,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周生民,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马欣申请执行周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02民初6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生民在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生民的住房公积金收入4138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