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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天龙油墨有限公司与徐步衡、方连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天龙油墨有限公司,徐步横,方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天龙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寿安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冯毅,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步横,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被执行人:方连兰,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蒲江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天龙油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步横、方连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4,785.39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徐步横、方连兰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步横名下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已设定抵押登记,该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蒲江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