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张龙,彭万程,黄喜芳,许波涛,葛银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9394-4。负责人梁运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龙,男,1982年6月4日生,汉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彭万程,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黄喜芳,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许波涛,男,1983年1月14日生,壮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葛银杏,女,1985年3月5日生,壮族,住融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申请执行张龙、彭万程、黄喜芳、许波涛、葛银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6.01037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恺审判员 覃韦波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江荣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