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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衡阳市雁峰区半球实木门工艺厂与刘云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雁峰区半球实木门工艺厂,刘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179号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半球实木门工艺厂,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制锁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肖高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艺,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平,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云华,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半球实木门工艺厂与被告刘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半球实木门工艺厂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半球实木门工艺厂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半球实木门工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半球实木门工艺厂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刘 妙 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罗晓梅 校对人:罗 晓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