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徐某、罗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90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定远县,住天长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辩护人翁毅,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女,汉族,1993年1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含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并于当日临时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次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允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罗某、辩护人翁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某、罗某组建名称为“1最后的战役39S退”、“2最后的战役39S退”、“3最后的战役39S退”、“哈喽bb要豹豹68-4小发”等多个微信群,组织、召集他人在该微信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徐某、罗某担任群主、管理员,同时负责维护群内秩序,并雇佣赵某1、刘某1、陈某、周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代包手”。群内制定严格的赌博规则:每次由群主或“代包手”发一个68元的启动红包,群内赌博人员抢红包,抢到金额最少的转账68元给“代包手”,再由“代包手”发下一个红包;每个“代包手”发满100个红包即由下一个“代包手”替换。群内并设立奖励制度,从抽头中抽出部分资金设立奖池作为奖励,抢到特殊数字的金额时,则发放奖金,以此吸引赌博人员参与赌博。每个红包68元,实际发放金额58元,剩余10元作为抽头,其中“代包手”分得1元,群主、管理员在余款9元中扣除放入奖池的奖金后再行分成。指控认为:被告人徐某、罗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翁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有悔罪表现,且无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某、罗某组建名称为“1最后的战役39S退”、“2最后的战役39S退”、“3最后的战役39S退”、“哈喽bb要豹豹68-4小发”等多个微信群,组织、召集他人在该微信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徐某、罗某担任群主、管理员,同时负责维护群内秩序,并雇佣赵某1、刘某1、陈某、周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代包手”。群内制定严格的赌博规则:每次由群主或“代包手”发一个68元的启动红包,群内赌博人员抢红包,抢到金额最少的转账68元给“代包手”,再由“代包手”发下一个红包;每个“代包手”发满100个红包即由下一个“代包手”替换。群内并设立奖励制度,从抽头中抽出部分资金设立奖池作为奖励,抢到特殊数字的金额时,则发放奖金,以此吸引赌博人员参与赌博。每个红包68元,实际发放金额58元,剩余10元作为抽头,其中“代包手”分得1元,群主、管理员在余款9元中扣除放入奖池的奖金后再行分成。2015年10月12日、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徐某、罗某先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1、刘某1、陈某、周某1、周某2、高某、翁某、赵某2、王某1、张某、徐某、周某3、顾某、石某、唐某、杨某、陆某、瞿某、李某、王某2、刘某2、华某、马某、周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信息、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羁押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前科证明、户籍信息、被告人徐某、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罗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罗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罗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对被告人徐某、罗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拥军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