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5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绿城苗圃与新疆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绿城苗圃,新疆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5民初3324号原告(反诉被告):呼图壁县绿城苗圃。实际经营者:李长城,该苗圃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亮。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雪苗。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呼图壁县绿城苗圃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图壁县绿城苗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兰、李长亮,被告新疆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雪苗、康明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呼图壁县绿城苗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07549元。2.判令终结原被告之间的《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开始协商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双方约定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规划图纸及要求施工,乙方提供树木,完成植树,绿化草坪、土地回填和植物养护工作,工程造价319431元,付款方式为甲方向乙方预付60000元,树木栽种完毕甲方付款60%,到5月30日工程全部完成付款80%,下余款项为绿化保证金;工程期3个月,3月31日双方签订了《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在乙方施工中,甲方发现小区土质较差,盐碱上翻严重,便于5月1日起草了《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要求乙方将绿化地土质全部更换为种植土,预计土方拉出1300方拉进土方600方,包干价95569元,工期延长至6月30日。这样工程造价由319431元增加到40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按照甲方一次次现场更改到甲方满意,树木种植按期完成,在树木养护工作中,由于小区绿化水路铺设是甲方所为,浇灌中有水位浇灌不到的死角,导致乙方养护人员人工浇灌,无形中给乙方增加了投入成本,鉴于此情况,乙方多次向甲方建议,更换浇灌方式,甲方置若罔闻。合同规定养护期限为一年,而实际已过养护时间原告仍为被告小区绿化做养护工作,甲方不积极验收工程,故意延长工期,不按合同规定付款,甲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工程完工后,经乙方核算,乙方为甲方提供各类树木价款317790元,土方费用294000元,施工费用372759元,合计984549元,而甲方只向乙方付款277000元,付款不到30%,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2014年3月原被告签订《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第二条“1、由原告承包商业楼前和住宅楼小区绿化苗木供应、苗木种植、种植土壤的换填改良、树穴挖塘、种植土的回填、微地形了整理、搭支架、垃圾清理、养护等与种植有关的全部工作内容”第三条“工程造价319431元,其中苗木费162972元,施工费156459元,”第七条“·····施工完毕后保证绿化成活率达到95%以上,成活率不足的部分乙方负责在第二年为甲方赔偿同种、同规格苗木,”第八条“合同工程约定成活率达到95%以上为合格。”第十条“验收符合规定,双方签具验收证书,该日作为竣工日,2、苗木在一个年生长周期满后成活率达到95%双方签署书面验收合格证书。”第十一条“保养期间发现死亡的苗木,乙方应在种植季节无偿按相同品种和规格补种修复;保养期满时做到绿化苗木成活率100%····补种修复的苗木保养期应顺延至补种苗木的一年生长期满”第十三条“2····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付至结算总价的80%····保养期自苗木栽种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以验收合格单签发日期开始计一年”二、2014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乙方负责将商业楼前和住宅小区内土壤全部更换为种植土;第三条、更换土壤的造价为:包干价95569元,此价包括:原土的清除、挖运、种植土购买、回填、地形整理,人工。机械等全部费用。第四条···2、土壤更换完成并经化验土壤合格,3、待绿化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给乙方全部付清。第六条“乙方在换土过程中,应根据地形、土质、植物配植和小区管理条件,协助配合甲方完成对绿地的给水、喷灌、排水沟(管道)等相应附属设施的设置。”三、经我方多次向原告提出整改后,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我方出具《呼图壁县绿城苗圃承诺书》一份:···贵方于2015年5月29日下达的整改通知单内容,我方未进行有效整改,因此,贵方于2015年7月28日上午再次会同我方现场负责人。针对整个项目逐一检查,现场提出相关要求,我公司再次郑重向贵方承诺,针对所需要整改的内容,必须在贵公司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具体如下:···4、以上整改内容必须在2105年9月1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验收要求,5、本次贵公司给予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款项肆万元整,如我方未按贵公司要求完成整改,则我公司必须归还本次所收取的款项,同时贵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我方忠实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原告严重违反约定继承诺,至今未进行整改,我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707549元尚不具备条件。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苗木不合格费用、石材压顶修复费用、草坪重新播种费用、养护费用共计61134元。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未履行2015年8月4日承诺书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55305元。3.判令反诉被告返还2015年8月4日承诺书中我方支付给其的工程款项40000元。4.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2014年5月1日又签订了《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方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反诉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一、在2014年11月18日,我方与反诉被告对绿化工程进行了初验,通过验收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乔木需要架设支架,2、部分树木需要修整,3、树下需做蓄水坑,4、绿化区土地进一步平整,5、矮墙土石材压坏需要修复。二、2014年11月28日,我方向反诉被告送达小区绿化整改通知“1、种植土地面造型整理及土壤平整未达标,不予通过。2、苗木施肥未按要求,不予通过,3、灌木种植密度过高未达标。不予通过,4、土方量不足未达标,不予通过,5、酒店周边红叶李种植未达标,不予通过”三、2015年5月29日,我方再次提出整改要求,自2014年度9月正式开始施工至今,尚有大部分工作未按验收要求完成,无法达到整体景观效果,现我公司再次郑重向贵方下达整改要求,具体如下,“一、2014年11月17日初验收整改单中,我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均未整改完毕,二、草坪内杂草丛生且播种不均,未达到整体效果。不具备验收条件,必须全部铲除并重新按要求播种,以上整改要求,要求贵方务必于2015年6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报请我方验收,否则,我公司将对贵方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四、2015年8月4日,反诉被告向我方出具了承诺书。内容为:···贵方于2015年5月29日下达的整改通知单内容,我方未进行有效整改,因此,贵方于2015年7月28日上午再次会同我方现场负责人。针对整个项目逐一检查,现场提出相关要求,我公司再次郑重向贵方承诺,针对所需要整改的内容,必须在贵公司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具体如下:···4、以上整改内容必须在2105年9月1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验收要求,5、本次贵公司给予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款项肆万元整,如我方未按贵公司要求完成整改,则我公司必须归还本次所收取的款项,同时贵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但反诉被告严重违反合同和承诺等,至今未进行任何整改,苗木成活率未达到95%以上,双方签署书面验收合格证书的条件不具备,致使工程至今未竣工,经我方核算更改费用为61134元,同时反诉被告违反其承诺所涉内容:若反诉被告拒绝履行,则赔偿反诉原告损失暂定为55305元,并返还我方已支付的工程款40000元。因反诉被告未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按质交工,按照合同约定暂主张违约金5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呼图壁县绿城苗圃答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1、关于违约金承担的问题,我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绿化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甲方代表侯雪苗不断改变图纸上的苗木品种,种植棵树、扩大面积,致使苗木费在162972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43186元,实际上反诉原告已经违背合同第三、五条的规定。2014年5月1日甲方起草的补充协议,要求我方将绿化土质全部更换为种植土,预计土方拉出1300方拉进土方600方,包干价为95569元,土方单价为50.3元/方,远远不够我方成本,工期延长至6月30日,施工中甲方道路不通畅,甲方自知之明下单二次倒运,给乙方增加20000元,价钱是事实。工期推延也是事实。但是未对,土方的增加量予以工程签证,我方无奈,不能保证工程进度,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补充协议中的包干价95569元,也是甲方根据土方拉出1300方拉进土方600方预计的,在施工中代表侯雪苗抛开合同规定而不顾,随意改变图纸规划,盲目栽种,原告拉进土方远远超出了预计数字,要求被告给予签证,被告置之不理。反而揪住给原告出具的整改要求上做文章,且在原告整改工作中又不予配合,基于上述事实,造成不能常验收的根本原因,完全是被告一次次违约行为所致,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2、关于苗木不合格费用、石材压顶修复费用、草坪重新播种费用以及养护费用61134元的问题,在2014年11月17日初次验收中并没有提到此类问题。而且被告的估算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不予认可。应当予以驳回。3、关于未履行承诺书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5305元问题。原告的承诺是事实,也是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整改,但工作中,水路浇灌不到位的死角问题不能单方面解决,要求被告配合,被告置之不理。原告给被告的多份函件可以证明这一点。被告要求赔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驳回。4.至于返还40000元的问题,被告不配合乙方整改喷灌方式责任全由应该承担,真实强词夺理,应予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合同及预算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被告对此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原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施工图纸。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提供的图纸与预算不匹配,扩大了种植面积和土方量。被告以该证据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补充协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间,对部分要求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工程量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已向原告支付97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工程预算书,证明工程预算由被告提供的事实。被告以该证据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5.签证单,证明在补充协议履行期间道路不通畅增加了原告的成本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6.工程量清单,证明原告提供的价款、种植费以及土方量费用。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7.劳务费收条,证明原告给劳务工支付劳务费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8.卫生管理工作移交单,证明原告已经将合同种植任务完成。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不是原告的签字。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9.整改通知单。证明过程基本初次验收完了,存在的问题要求原告整改的事实。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初次验收未通过,不具备付款条件。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10.书面材料、邮寄单、通告、倡议书。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对浇灌水路进行整改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没有收到。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11.回函,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回复。被告对此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与被告认可的事实内容相抵触。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12.被告对原告反映问题的答复以及整改单、承诺书整改通知,证明被告对原告提出问题进行了答复,并认可浇灌盲区。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原告至2015年8月4日还没有整改。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13.证人丰兰枝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拉土、施肥、种草以及后期草死亡的原因是浇不上水造成的。被告对此证言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对此证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14.补种清单。证明原告补种树木清单。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原告种植未达标。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15.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侯雪苗、骆建英录音,证明合同形成的真实性,被告不断改变树木。土方经过了交涉,以及原告要求核算土方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对原告与侯雪苗的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与骆建英的录音真实性不予确认。16.视频资料,证明水不是被告公司专职人员浇灌。铺设管道不通畅,致使有些树木花草容易枯死的责任在于被告的事实。被告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于植物的管养是原告的义务。管线问题也是由原告承担。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17.照片。证明在原告入场前小区土质较差。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18.2015年6、7月拍摄照片,证明小区水管线有问题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分析,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19.照片,证明原告更换土壤不容易,工期延期是因为修建高架桥造成交通不畅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0.2015年照片,证明原告购买草坪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21.2015年5月拍摄照片,证明被告管线存在问题,无法浇水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2.草种照片、资料照片证明草种子的大小以及种植的方法。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3.银行对账单,证明被告向原告付款277000元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4.二次倒运费2万元的凭据,证明该笔费用被告没有支付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5.照片13张,证明原告针对11月17日初次验收的五项意见进行了整改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照片没有时间无法确定。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26.初验报告,证明原告提供树苗的数量及经过验收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的数量认可,对签字不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7.照片,证明被告撒融雪剂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合同及报价单。证明原告的合同义务的事实,应扣除养护费32000元及反诉被告应承担违约金的事实。原告对此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对报价单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报价单不是其当时的报价单,但报价单中所记载的单价是双方之后协商的结果。本院对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报价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2.收据及支付申请,证明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的事实。原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补充协议,证明包干价是95569元,被告支付了5万元,余款应在验收后支付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是真实性认可。对合同第八条不认可,认为水路应由被告保障。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苗木验收单五份,证明原告在种植数量存在违约的事实。原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增加了不一样的苗木品种。部分苗木没有登记,存在误差。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5.初验报告。证明原告施工不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存在违约,及石材修复费用5000元应该原告承担的事实。原告对此证据的前两页真实性认可,最后一页不认可,且已经对石材进行了修复。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6.整改通知,证明原告存在需要整改的事实。原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已经对整改项目进行了整改。石材损坏已经修复,因为在此次整改中没有提出来。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7.2015年5月29日整改通知,证明原告未进行有效整改。证明反诉的草坪重新复播的费用。原告对此证据中其手写意见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被修改了。本院对此证据原告手写部分的真实性不予确认。8.2015年7月28日复查记录,证明原告施工不符合规范的事实。原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9.复查记录照片。证明原告施工不规范的事实。原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可以证明被告水路存在问题。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10.死亡苗木清单,证明原告没有对死亡苗木进行更换的事实。原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11.承诺书,证明原告未按其于2015年8月4日的承诺进行整改以及被告反诉请求损失的计算依据,以及原告应当返还已付款4元的事实。原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31日,原告(反诉被告)为乙方,被告(反诉原告)为甲方签订《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约定“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景观绿化工程由原告进行施工。承包范围:商业楼前和住宅小区内绿化苗木供应、苗木种植、种植土壤的换填改良、树穴挖塘、种植土的回填、微地形的整理、搭支架、垃圾清除、养护等与种植相关的全部工作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大包干式承包。工程做造价:319431元其中苗木费162972元,施工及其他费156459元。(见合同附件:施工单价苗木报价单)注:合同附件报价单中的苗木单价为固定单价。苗木供货及种植时间: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工至2014年5月30日止苗木种植完毕全部竣工。乙方应根据苗木的习性和当地的气候条件,选择最适宜种植的时间向甲方提供苗木种植时间表;具体运送及种植苗木的时间由甲方在上述时间内自行确定,但须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绿化图纸设计要求及行业规范进行施工。2、乙方在种植前应对土壤进行换填改良达到苗木种植生长要求,按设计要求构筑地形,对种植地应实足基肥,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种植穴、槽定点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种植穴、槽的大小和深度应符合种植要求,以保证苗木的生长成活。4、乙方保证种植的苗木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病虫害,规格及形态应符合图纸设计及甲方要求。保证苗木无检疫对象,并提供苗木检疫证书、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标签。5、乙方负责按约定的苗木数量、质量及时将苗木运送到种植地点,每批须提供苗木清单供甲方验货;不符合约定的苗木乙方无条件退换,不得栽种。乙方承担起苗、包装、装车、苗木检疫和运输等全部费用。6、苗木到场后,乙方及时安排定植、灌水、施肥、精心管养等项目,确保苗木成活率和正常生长。7、乙方无偿给甲方提供上述苗木的特征、技术资等。8、在种植和养护期内,乙方无偿给甲方绿化养护人员做培训,培训次数不得少于5次。9、乙方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管理,接受甲方的监督。凡经检查达不到质量要求的项目,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返工,返工费用及工程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责任:1、乙方苗木运送到指定地点之后,甲方人员有权按约定要求,现场对苗木数量、规格、质量等进行验货;验货记录签收后,乙方及时栽种。2、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场地和水电接驳点,并说明注意事项。3、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质量要求:1、全部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甲方要求精心施工达到合格等级,树种规格符合合同要求。2、苗木质量完好,根系无腐烂、失水现象,没有机械伤口和其他方式造成的伤口。3、苗木冠型丰满、树干直、胸径规格一定要达到甲方规定要求,土球起挖包装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土球直径须达到胸径的8-10倍。4、保证苗木的品种纯度100%,否则不足部分第二年为甲方赔偿双倍的同种、同规格苗木;施工完成后保证绿化成活率达到95%以上,成活率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在第二年为甲方赔偿同种、同规格苗木。5、绿化回填须平整无杂质,加肥料后成为营养土。工程质量:成活率达到95%以上为合格,珍贵树种和孤植应保证成活。中间验收,乙方应按以下工序,做好绿化工程的中间验收:1、种植植物的定点、种植的穴、槽应在未换种植土和施基肥前进行。2、更换种植土和施肥,应在播种或花苗种植前进行。4、工程中间验收,应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绿化工程完工后10日内,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苗木数量、规格等进行验收,验收符合约定,双方出具验收证书,该日作为竣工日。2、苗木在一个生长周期满后方成活率达到95%,双方签署书面验收证书。绿化保养:1、自验收之日起进入保养期,乙方负责绿化苗木事实免费保养。保养内容:去除枯死植株、植物补植、树木扶正、病虫害防治和检测、浇灌排水、土壤施肥、植物修剪。3、保养期间发现死亡的苗木,乙方应在种植季节无偿按相同品种规格补种修复,保养期满时做到绿化苗木成活率100%,长势茂盛葱绿,无质量问题。补种修复的保养期应顺延至补种苗木的一年生长期满。4、保养期满后,乙方将绿化工程移交给甲方,双方签署书面已交意见。工程结算:结算以实际栽种的苗木数进行结算,新增的绿化、苗木规格、单价按报价书中单价执行,报价书中没有的苗木由双方共同定价。凡与本工程施工有可能发生的有关市政、市容、交通、环保、治安、消防等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进场后甲方预付树苗费60000元。之后按施工形象进度付款。2、工程进度款:乙方人员进场,苗木分次分批进场,待树木全部栽种完成,甲方初验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款的60%。到2014年5月30日前全部完工,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付至结算总价的80%,余款留作绿化保证金,待绿化保养期满,双方无异议,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保养期间苗木栽种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以验收合格单签发日期开始计算一年。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即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按合同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在附件《恒地·金色城品小区绿化苗木清单及预算书》中关于乔木载运费为45元/株,灌木载运费为15元/株。原土方人工清运70立方米,每立方米90元。土方70立方米,每立方米70元。人工回填土方70立方米,每立方米50元。肥料4车,每车1200元。人工施翻肥料4车,每车500元。草坪种植1600立方米,每立方米8元。人工平整场地1600立方米,每立方米1.24元。苗木运输及现场清理12次,每次600元。宿根花卉及种植100平方米,每平方米125元。草花及种植80平方米,每平方米80元。花草树木养护管理1次,一次35000元。2014年4月30日,为确保植物长期生长达到绿化效果,使小区内的土壤符合园林植物生长的种植土要求,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乙方负责将商业楼前和住宅小区内土壤全部更换为种植土,即: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二、施工期限: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开始施工至2014年5月12日前全部完工即完成种植土的更换工作。三、更换土壤的造价为包干价95569元,此价格包括:原土的清除、挖运、种植土的购买、回填、地形整理、人工、机械等全部费用。四、付款方式:1、本协议协议签订后,乙方进场挖运后甲方预付20000元;2、土壤更换完成并经化验土壤合格后,甲方支付50000元;3、剩余款项25569元,待绿化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给乙方付清。五、更换土壤工作完成三日内,乙方应提供土壤及水质化验报告;在种植前,乙方应对土壤、肥料等进行检验符合种植条件后经并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方可进场种植。六、乙方在换土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地形、土质、植物配植和小区管理条件,协助配合甲方完成对绿地的给水、喷灌、排水沟(管道)等相应附属设施的设置。七、乙方在施工中,应确保施工安全,确保水、电、地下管线等设施安全;如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水、电、地下管线等设施损坏,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八、修改原合同第4条苗木供货及种植时间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至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完工即完成树木种植并完成初验。修改为2014年5月12日前种植土更换完检验合格后,乙方开始进场施工种植至2014年6月前全部完工即完成树木种植并初验合格。九、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签订的《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相应条款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除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外,双方签订的《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中其他各项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被告变更种植苗木的品种及数量。2014年9月26日,因市政工程施工,涉案工程温泉路小区封闭,导致种植土外运产生二次倒运,经核算增加费用为20000元。2014年11月24日原、被告双方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初验并对部分树木单价进行了约定。双方达成《恒地·金色城品小区绿化工程初验报告》结果为:长枝榆:9cm1棵,单价1100元;8cm1棵,单价1100元;7cm5棵,价300元;6cm6棵,单价300元;5cm14棵,单价300元。大叶白蜡:7cm5棵,单价300元;6cm10棵,单价300元;5cm1棵,单价300元,4.5cm2棵,单价300元。山桃:6cm3棵,单价380元;5cm8棵,单价380元;4cm8棵,单价200元;3cm3棵,单价200元。榆叶梅:3cm20棵,单价45元。暴马丁香:冠幅80cm10棵,单价40元。山楂:5cm19棵,单价380元。红叶海棠:8cm3棵,单价3500元。海棠:6cm2棵,单价350元;5cm2棵,单价350元;4.5cm2棵,单价350元;4cm2棵,单价350元。榆树球:冠幅80cm15棵,单价100元。裂叶榆:6cm2棵,单价220元;5cm2棵,单价220元;3.5cm1棵,单价220元。金叶榆球:冠幅80cm24棵,单价120元。圆冠榆:19cm5棵,单价3000元。金叶榆:高1.2米2071棵,单价10元。红叶李;1.3米921棵,单价14元。紫穗槐:高1.2米9190棵,单价10元。红叶小檗:高0.4米1700棵,单价9元。金山绣线菊:高0.2米510棵,单价9元。金焰绣线菊:高0.2米2454棵,单价9元。红叶李:高1.2米460棵,单价10元。红瑞木:冠幅80cm470棵,单价20元。水蜡:高0.7米2000棵,16元。存在问题:1、部分乔木需要架设支架,2、部分树木需要修整,3、树下需做蓄水坑,4、绿化区土地进一步平整,5、矮墙上石材压顶损坏需要修复。之后,被告就初验结果向原告下发了《恒地·金色城品小区绿化工程整改通知》内容为:初次验收未达标项目(要求整改工期为10个工作日):1、种植土地面造型整理及土壤平整未达标,不予通过。2、苗木施肥未按要求,不予通过。3、灌木种植密度过高未达标,不予通过。4、种植土方量不足,不予通过。5、酒店周边红叶李种植未达标,不予通过。2015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程整改通知单》内容为:呼图壁县绿城苗圃:由贵公司负责承揽的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自2014年9月正式施工开始至今,尚有大部分工作未按验收要求完成,无法达到整体景观效果,现我公司再次郑重向贵方下达书面整改要求,具体如下:一、2014年11月17日初验整改单中,我方所提出的整改要求均未整改完毕。二、草坪内杂草丛生且播种不匀,未达到整体效果,不具备验收条件,必须予以全部铲除重新按照要求播种。以上整改要求,要求贵方务必于2015年6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报我方验收,否则,我公司将对贵公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中止合同或将贵方施工未达标部分的合同从合同单中剔出,由我公司自行安排施工单位,相关费用从贵方合同中扣除。2015年7月28日,原、被告对涉案绿化工程进行了复查并进行记录。8月4日,原告向被告作出《呼图壁县绿城苗圃承诺书》内容为:新疆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我公司负责施工的恒地·金色城品小区园林绿化项目,经贵方核查后发现,贵方于2015年5月29日下达的整改通知单内容,我方未进行有效的整改,因此,贵方于2015年7月28日上午再次会听我方现场负责人,针对整个项目进行逐一检查,现场贵方提出相关要求(详见检查记录及相关照片);我公司再次郑重向贵方承诺,针对所有需整改的内容,必须在贵公司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具体如下:1、所有草坪必须补种到位,清除杂草,已经成型的草坪必须进行修剪整齐,至今未能成型的草坪必须全部铲除种。2、灌木丛的修剪必须整齐并达到园林绿化的验收要求。3、所有绿化带内的在草必须全部清除干净。4、以上整改内容必须在2015年9月1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验收要求。5本次贵公司给予我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肆万元整,如我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则我方必须归还本次所收取的款项,同时贵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于2015年8月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拉土、施肥、种草等工作。2015年10月26日,在《恒地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小区绿化验收整改单》中绿化整改内容为:1、草坪裸漏处进行修补。2、绿化树木扶正保证成活率。3、树木存水坑挖到位。4、杂草除剪到位。5、小区入口处两块草坪,品种不符合验收标准,需更换。被告(反诉原告)已向原告(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为277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的《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被告(反诉原告)是否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707549元的责任。及原告(反诉被告)是否因当向被告(反诉原告)赔偿苗木不合格费用、石材顶修复费用、草坪重新播种费用、养护费用损失61134元,赔偿损失55305元及违约金50000元及返还工程款40000原的责任。本诉部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大部分义务,但因双方对于涉案项目浇灌设备能否达到浇灌苗木等成活的事实存在争议,被告(反诉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浇灌设备的浇灌是否能够使原告(反诉被告)种植的苗木能够成活。因此原告(反诉被告)的合同目的无法最终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反诉被告)按照合同已经履行的义务费用被告(反诉原告)应予支付。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初验报告对于原告所种植苗木数的统计,以及对于树木单价的约定统计,原告种植的树木价格为287780元,原告种植的苗木中乔木数量为197棵,种植费为8865元(197棵×45元/棵=8865元)。灌木数量为19776棵,种植费为296640元(19776棵×15元/棵)。原告种植草坪的事实存在,因此草坪种植费12800元(1600平方米×8元/平方米)及人工平整场地的费用1984元,被告应予支付。因2015年10月26日的《恒地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小区绿化验收整改单》中绿化整改内容为:1、草坪裸漏处进行修补。2、绿化树木扶正保证成活率。3、树木存水坑挖到位。4、杂草除剪到位。5、小区门口处两块草坪,品种不符合验收标准,需更换。故原告对花草树木的养护工作符合合同的约定,因此其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费用中花草树木养护费用的35000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原有树木清理、肥料、人工施肥以及苗木运输现场清理的次数的事实,因此其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费用此项费用175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对于更换土壤内容包括原土的清除、挖运、种植土的购买、回填、地形整理、人工、机械等全部费用的造价为包干价95569元,之后双方约定增加费用20000元。故补充协议部分的费用为115569元。原告已经完成上述约定的义务。上述费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综上所述,被告(反诉原告)须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款项共计723638元,因被告(反诉原告)已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款项为277000元。故被告(反诉原告)还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款项为446638元。二、反诉部分。对于被告(反诉原告)主张的苗木不合格费用及石材压顶费用、草坪重新播种费61134元的反诉全请求,根据2014年11月17日初验整改单、2015年10月26日的《恒地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小区绿化验收整改单》“1、草坪裸漏处进行修补。2、绿化树木扶正保证成活率。3、树木存水坑挖到位。4、杂草除剪到位。5、小区门口处两块草坪,品种不符合验收标准,需更换”的整改内容。被告(反诉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原告(反诉被告)已进行处理。对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判令反诉被告赔偿未履行2015年8月4日《呼图壁县绿城苗圃承诺书》造成的损失55305元及返还支付给反诉被告的工程款40000元”的反诉请求,因原告(反诉被告)已经对承诺书进行整改,且在之后的整改通知单中没有再出现上述问题,因此对上述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承担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因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对相关的树木品种进行了变更致使工期延长,因此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承担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呼图壁县绿城苗圃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恒地-金色城品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446638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上述被告(反诉原告)应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的款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10875.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023.9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6851.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98.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本判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新人民陪审员 王翠英人民陪审员 张高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