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裴昌文与胡国书梁德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昌文,龙高长,梁德碧,兰永彬,胡国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657号原告:裴昌文,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才君,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高长,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梁德碧,女,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兰永彬,男,汉族,1956年3月20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书,女,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裴昌文诉被告龙高长、梁德碧、兰永彬、胡国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昌文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昌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昌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原告裴昌文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