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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永刚、王霖硕等与李伟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刚,王霖硕,李伟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087号原告:王永刚,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王霖硕,男,2006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同上,。(系王霖硕父亲)被告:李伟宾,男,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负责人:张小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刚、王霖硕诉被告李伟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王永刚、王霖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田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