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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冶富贵、崔宗君与石家庄兴新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富贵,崔宗君,石家庄兴新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2执135号申请人冶富贵,男,回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申请人崔宗君,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家庄兴新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公梦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28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兴新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兴新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德令哈市国土资源局有恢复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石家庄兴新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德令哈市国土资源局恢复保证金壹佰零贰万元整(小写:10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瑛审 判 员  图秀花人民陪审员  周生玲二〇一七年六日九日书 记 员  汪正凯 来自